把好三个关口,高质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24 02:22:48 来源: sp2024112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设计,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方式之一。经过多年发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成为检察机关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抓手,具有全程参与、跟进融入、便捷高效等优势,发挥着督促纠正违法,推动社会治理、诉源治理等作用。对照人民群众的期盼期待,目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仍然存在调查核实不深入、质量不高、沟通协调不及时、督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建议发出后要持续跟进监督,持续推动从“办理”向“办复”转变。高质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把理念关、办理关和办复关,把检察建议做实做细,以高质效检察建议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严把理念关,树立正确监督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有科学的理念作为指引。一是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法无授权不得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四大诉讼监督规则等规范开展监督,做到有理、有据、有节。要把握好法律监督权力边界,法律监督重在对事监督,是一种提示与提醒,具有非终局性、非实体性的特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不得干涉行政机关正常履职和自由裁量权。二是坚持监督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评价公权力行使正当与否的重要准则,一般从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方面评价。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中,比例原则要求建议制发与否、建议内容、整改要求,与被建议整改事项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对于一般性质、制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当优先通过磋商、沟通等方式交换意见,口头提醒对方纠正问题,杜绝“小问题”大处理。对于常发、频发现象,在个案办理基础上,查找违法犯罪隐患、制度漏洞以及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深层次问题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三是坚持协同配合原则。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程序性监督,无法直接改变被监督的决定,需要被监督单位协作配合。要通过合理沟通、有效磋商、典型案例示范等方式,让被建议单位理解,主动改、自愿改,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成效。

严把办理关,提升检察建议质量。查清事实、找准问题、规范程序是高质量检察建议的基础。在制发检察建议前,一是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穷尽调查措施,通过调阅案卷、走访询问、勘验鉴定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全面掌握案件所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要全面提升文书质量。强化文书释法说理,用准确、精练、适当的语言论述案件事实、违法事实、问题与违法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监督内容。重视检察建议谋篇布局,对触及根本性、源头性问题,要说清说透,不能含糊其词,可以适当举例,增强论证力。问题与对策基本对应,前后有所呼应,所提对策具体可行。在建议发出前,要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充分论证。涉及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问题,主动引进外脑、外力、外援,可以召开公开听证会、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确保检察建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要全力做好沟通协调。加强与被监督单位沟通,主动与被建议单位交换看法和意见,就发案原因、管理漏洞及对策建议进行讨论,凝聚共识,确保检察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要严格规范制发流程。承办检察官要按照检察建议制发流程,在检察业务系统规范制作文书,准确填录相关信息。拟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必须送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审核。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全面审核,保证制发质量,避免随意制发。五是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管。检察长加强对本院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监督管理,认为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说明理由。案管部门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定期组织质量评查,加强对检察建议全流程监控,守牢检察建议质量底线。六是要充分保障被建议单位异议权。对于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承办检察官应立即进行复核,若异议成立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修改或者撤回;若异议不成立的,报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严把办复关,充分落实办复要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不能一发了之,建议发出后要持续跟进监督,持续推动从办理向办复转变。一是以宣告送达增进办复效果。对于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与被建议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宣告送达方式送达。宣告送达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见证,增强监督落实合力。二是以跟踪督办保证办复实效。坚持“谁承办、谁负责”原则,承办检察官要采取跟踪督促、座谈交流、回头看等方式,督促被建议单位抓好落实,协助被建议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在督促落实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协调解决。对于未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可以采取会商等形式了解情况,跟进落实。对于仍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报上级检察院提级督促落实,或者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借助外部力量推动问题切实整改。三是以沟通联系增强办复刚性。加强与党委政法委等部门沟通联系,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回复情况纳入党委政府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相应问责机制,真正让检察建议发挥质效。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