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老人“进”“出”养老院都舒心

发布时间:2024-11-05 15:22:54 来源: sp20241105

  如何让老人“进”“出”养老院都舒心

  专家建议,应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按最有利于老人原则综合考量

  核心提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有权自行与养老院签订或解除合同。

  ◆养老院擅自增加合同解除的前置条件,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老年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项。

  ◆倘若子女等家属与老年人在“进”“出”养老院问题上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适用“意定监护”,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近期有媒体报道,重庆一对拥有较高退休金的老年夫妇,无法适应养老院的生活,想要搬离养老院,却因遭到独生女儿拒绝而未能实现,引发社会关注。该报道指出,在老年人入住前,养老院会要求其监护人签字同意,所以在搬离时也有同样的要求。此外,记者了解到,也有部分老年人有入住养老机构的意愿,却因子女反对而受阻。

  这些“进不去”“走不出”养老院的老年人,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又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意愿与现实的矛盾该如何平衡?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

  一个签字,是否真的能将老年人“拦”在院外、“困”在院内?“首先需要确认老年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晓夏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所以,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不需要监护人,有权自行与养老院签订或解除合同,不需要他人签字同意。

  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郭琳持同样观点。“养老院如擅自增加合同解除的前置条件,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解除合同,实则构成违约。因此,老年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项。”郭琳强调。

  但生活中,养老机构要面临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山东某康养养老机构负责人金女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中,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前,养老机构必须考虑到老年人可能会出现突发疾病等意外情况。“如果老人意识不清、丧失行为能力,我们又联系不到可以负责的人,后期送医治疗谁来管?在没有联系人签字、确定付款义务人的情况下,我们不会和老年人签合同。”

  对此,郭琳认为,养老院作出这样的要求,是考虑到老年人即便入院时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确实存在随时变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能性。“养老院要求由本人以外的其他合适主体作为联系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只是按照社会观念,这一主体往往为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近亲属。”郭琳说。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其监护人一般为子女。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养老机构接收这样的老年人时,常常要求子女签字同意了。

  为何老年人想要搬离养老院,也要如此“大费周章”?金女士告诉记者,若老年人擅自离院后发生了人身损害或走失的情况,养老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在老年人离院时,养老院同样会要求联系人签字。

  “事出有因,但并不代表合法合规。养老院设置这样的门槛,并非完全出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自主意愿与人身自由的目的,更多的是出于免责考量。”郭琳认为,老年人决定离开养老院时,子女或者养老院不能用服务合同的规定限制其人身自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赡养方式。”郭琳认为,即使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也有权利选择是否去养老院。

  如果签字这一关无法回避,倘若子女等家属与老年人在“进”“出”养老院问题上无法形成一致意见,除了对簿公堂,老人有没有其他温和的备选方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杜江涌表示,可以考虑适用“意定监护”。根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样,老年人就可通过意定监护人,实现自己入住或搬离养老院的意愿。

  “但意定监护也存在一定风险。”郭琳分析指出,如果老年人选择同龄朋友作为意定监护人,朋友将来可能因意外或者年事已高丧失监护能力。而且,当老年人自己希望解除意定监护时,一旦其丧失行为能力,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所以,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时,要充分考量相关人的人品性格、知识水平、民事行为能力等,并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可以邀请第三人见证、进行公证、寻求专业人士指导等。”邓晓夏补充道,若发生意定监护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可能需要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养老机构在规避经营风险的同时不能忽视权益保障。”杜江涌建议,养老院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入住的老年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自主生活能力、子女赡养条件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后续责任承担问题,判定是否接纳其入住或者允许其搬离养老院,不能单纯用“签字关”剥夺老人的自主选择权。

  为更好化解老龄化社会养老矛盾,邓晓夏认为,父母子女间最重要的还是互相体谅,妥善沟通,彼此包容,必要时可向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寻求帮助。“要让老年人不仅有所养,更要养得舒心、安心。”(检察日报 张雪莹 吴越)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