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4 23:00:49 来源: sp20241124
深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是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结合点、着力点,是以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
金融是“国之大者”,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高度重视,不断深化我们党对金融工作本质规律和发展道路的认识,强调必须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防控风险关系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毫不松懈防风险,助力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是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如何立足审判工作实际,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在依法办理涉金融案件的同时,深入思考案件背后反映出金融治理领域的问题”。
金融领域存在的各类风险会呈现为相应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的态势是反映金融领域是否健康规范运行的“晴雨表”。例如,金融债权纠纷关系到银行信贷市场整体风险,涉金融不良债权纠纷关系到不良资产风险,因债券违约、债券虚假陈述引起的纠纷关系到兑付风险等。相关信息表明,金融纠纷具有种类多、数量大、金额高的特征。银行卡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期货类纠纷在一审金融案件总数中占大多数。此外,由于受种种因素影响,尚有大量特定金融纠纷未能进入审判程序,如信用卡纠纷、网络借贷纠纷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中指出,要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把握好防和灭的关系,灭火是治已病、抓后端,是不得已而为之,关键还在于主动防火,治未病、抓前端。诉源治理聚焦主动预防,强调加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讲话中指出,“把诉源治理作为法院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方面,统筹抓好案件审理和促推治理,积极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那么,深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题中之义,是促进金融治理的积极实践,是以能动履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举措。
金融纠纷是因货币资金融通而产生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如何避免和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优质高效化解金融纠纷,有明显的“金融特点”和“金融实际”。金融交易双方通常是基于一定的信用建立联系,按照一定的流程开展和办理业务,各种金融交易信息具有相当的隐私性和保密性。这些情况决定了除交易合法性要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具体业务内容通常不需要报送他人知悉,也就意味着金融交易双方与金融机构之外的机关单位、社会组织的联系性较低。金融纠纷双方当事人通常不需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介入,熟人社会的一些自治方法对于化解金融纠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与一般民事纠纷存在明显不同。既能够防范道德风险又能够实质性地推动处理当事双方的经济需求,是解决金融纠纷的关键。因此,以能动履职深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要强化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从金融领域的实际出发,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是要注重分类施策,科学推动工作。常见的金融纠纷涉及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业以及融资租赁等多个业务领域,每个领域均有其特有的监管要求和经营模式,那么,各类金融纠纷在产生的原因、维权的诉求、金融机构的角色、当事人的关系、诉求的实现方式等方面也各有特点。推进金融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就需要不断细化工作,强化对金融纠纷案件的分析,挖掘各类金融纠纷的特点,剖析原因、把握重点、发现难点、找到堵点,做到分类施策。
二是要重视创新方式,促提调解公信力。“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已成为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一种重要模式。为落实这一模式,各地陆续成立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等调解平台和调解组织,为推动诉前化解纠纷提供重要支持。但是,在金融纠纷调解的实践中,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的诉前调解所发挥的效果还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金融纠纷产生后,当事人的目的是实现资金诉求,但由于调解组织不具有一定的权力,当事人在观念上会认为没必要找调解或者调解了也没有用,还是信赖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如何让双方当事人到调解组织“面对面坐在一起”解决问题进而相互配合申请司法确认,甚至如何联系到一方当事人,是金融纠纷调解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难题。实质上,这主要反映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公信力不足。笔者认为,深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就需要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研究可以在何种范围内、哪种程度上、什么工作中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行一定赋权,并加以制约和监督,促推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三是要加强工作协同,强化专业建设。金融纠纷的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金融产品众多,相关监管要求也较为复杂,化解纠纷不仅涉及金融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涉及金融监管要求的落实、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设,需要相关工作者既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又熟悉相关制度。金融纠纷诉源治理的专业性体现在要系统地、综合地把握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那么,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调解组织之间要加强会商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对称,协同推动金融纠纷诉源治理专业化建设。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山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编:马昌、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