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0:30:40 来源: sp20241201
新华社香港12月15日电(记者褚萌萌)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15日消息,《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修订)当日刊宪公布并即日生效,规定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发出的冻结财产通知书在相关法律程序待决期间仍然有效,直到相关法律程序完结为止。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特区执法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特区行政长官会同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根据2020年7月7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可发出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通知书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只有在相关侦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时,法院方可批准延期。就通知书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相关法律程序(特别是刑事检控程序)完结前延长,原实施细则没有作出清晰规定。
此次由特区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制定的修订,明确规定通知书在与其相关的法律程序待决期间仍然有效,直到相关法律程序完结为止。特区政府新闻处介绍,修订能更有效避免相关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结前不当处理罪行相关财产,引起国家安全风险。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此次修订可以让特区政府继续有效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修订属技术性修订,没有改变发出通知书的基础或原则。若有关法律程序尚未完结,相关通知书暂时继续有效实属理所当然。
发言人指出,修订后,相关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财产权仍然依法受到保障。受通知书影响的人可根据实施细则向原讼法庭申请撤销通知书,或者申请特许或更改特许处理财产。有关申请特许的机制,在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与保障财产权之间作出了平衡。
(责编:艾雯、吴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