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健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16 01:56:08 来源: sp20241216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

  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修改过部分条款,这部法律施行30多年来,对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现行矿产资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求,亟需修改完善。

  12月25日,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

  修订草案完善矿业权制度,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规定矿业权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取得,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完善矿业权出让启动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并提出出让申请;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保障矿业权出让工作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规范和引导,明确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应当有利于调动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性;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

  修订草案健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专门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要求采矿权人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经验收合格;要求采矿权人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为强化监督管理,修订草案增加“监督管理”一章,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全国矿业权分布底图和动态数据库、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信用记录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擅自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拒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为落实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矿产资源法“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章,不再对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适用不同规定。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