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4 00:02:12 来源: sp20241124

   中新网 8月15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更加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发挥以案释法、以案促教作用,增进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关注与认同,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贵州省毕节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喀斯特溶洞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7件,涵盖水环境综合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湿地资源保护、矿山恢复治理、自然保护区保护等领域,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方面的担当作为。

  此次发布的7件案例中有5件运用了一体化办案机制,由上级院直接立案,统筹各级检察院人员成立办案组,一体分层开展监督,推动解决跨层级、跨区域等重大复杂生态环境问题。如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违法开垦破坏湿地资源问题,且因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先后数次在不同层级行政机关间划转,黑龙江三级检察机关组成一体化专班办理该案,明确监管主体,督促依法全面履职,推动解决违法开垦的历史遗留问题。

  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推动局部与全局相协调、治标与治本相贯通、当前和长远相结合。典型案例还体现注重以司法办案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加快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程,构建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体系。精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升办案质效,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力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目  录

  1.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喀斯特溶洞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嘉陵江清淤疏浚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锂渣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督促治理草原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西藏检察机关督促修复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6.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7.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华容县人民政府对某渔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喀斯特溶洞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溶洞生态环境  以事立案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辖区内喀斯特溶洞普遍存在的垃圾堆放、污水直排、畜禽养殖、违法搭建等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以事立案,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溶洞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贵州省毕节市是喀斯特景观丰富地区之一,拥有世界地质公园织金洞等喀斯特溶洞。近年来,毕节市辖区内多个县区十几处溶洞均存在生活垃圾堆放、污水直排、畜禽养殖、构筑物搭建等问题,致使溶洞及周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举报线索,经初步核实,发现毕节市辖区七个县区十二处喀斯特溶洞(以下简称溶洞)存在生活垃圾污染、生活污水直排、溶洞内畜禽养殖、构筑物搭建等问题,导致溶洞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因涉及不同县区,多种污染问题交织、拆除违建难度较大,为统一办案标准,分层级多维度推动问题解决,毕节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抽调市县两级院9个办案单位20余名干警组成一体化办案组负责案件办理。

  办案组采取现场走访、无人机拍摄、水质取样检测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明,十二处溶洞存在如下破坏情形:一是大量生活垃圾堆放。毕节市辖区的七星关区水箐镇、威宁县猴场镇、纳雍县寨乐镇、赫章县安乐溪乡、大方县黄泥塘镇等地多处溶洞内存在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废物近70吨,长期堆积散发着恶臭气味,溶洞下游河流氨氮含量12.76%、总磷含量2.32%,严重超标。二是生活污水直排。黔西市莲城街道、金沙县安洛乡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下溶洞。三是溶洞内畜禽养殖。威宁县猴场镇、黔西市定新乡溶洞被违法占用,养殖家禽近百只,产生的畜禽粪便直接排放在溶洞内。四是违法搭建构筑物。黔西市定新乡、金沙县安洛乡两处七百多平方米溶洞被违法占用作为酒窖和堆放杂物、搭建舞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等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的溶洞污染问题负有监督管理等职责。2024年5月8日,毕节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毕节市辖区内溶洞污染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问题整改,修复受损生态。同时,毕节市检察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对当地溶洞污染防治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办理关联公益诉讼8件。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牵头联合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检察建议指出问题逐个进行核实,制定符合行业要求的整改方案,按程序移交县政府处理并做好指导工作。相关县级政府召开专题会进行部署,并统筹乡镇政府抓好整改落实。一是及时清理生活垃圾。七星关区、威宁县、纳雍县、赫章县、大方县相关乡镇政府清除七处溶洞堆积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近70吨,并对溶洞进行生石灰消毒,采用围网对各溶洞口进行围挡并竖立警示牌。二是处置生活污水直排。金沙县安洛乡政府将一处溶洞污水管道予以拆除,填埋排污沟渠,县政府投入270万元用于改善雨污分流管道,防止污水直排溶洞。三是治理畜禽养殖问题。拆除威宁县猴场镇和黔西市定新乡两处溶洞养殖场地并清理畜禽粪污,引导村民依法规范养殖。四是拆除违建物。拆除金沙县安洛乡违法搭建舞台,清理黔西市定新乡溶洞内藏酒,并恢复洞内地面。五是开展宣传教育。相关乡镇政府通过板凳会、院坝会、LED显示屏、张贴宣传单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10余次。

  收到行政机关回复后,毕节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分批次对被污染溶洞整改情况实地回访,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整改效果评估等意见。同时,在“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发布问卷调查,邀请志愿者对办案效果进行评估。经现场跟进调查、公开听证和志愿者评估,涉案溶洞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2024年7月31日,毕节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贵州作为世界三大喀斯特集中分布区之一,喀斯特溶洞的数量多、类型丰富。近年来,由于保护不力,溶洞生态环境遭受人为破坏,导致溶洞生态功能丧失,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检察机关针对溶洞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开展全域排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联合整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护喀斯特溶洞水文自然遗产。

  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嘉陵江清淤疏浚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河道生态环境  科技辅助调查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清淤疏浚活动破坏多类生态敏感区问题,运用无人机倾斜摄影、三维激光扫描和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精准定位测量,全面查清损害事实,督促不同层级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促进实现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陕西省略阳县嘉陵江三河坝至灵岩寺段修建河道拓宽工程,开展清淤疏浚活动,2023年1月,该工程施工方陕西国某工程公司租用略阳县横现河镇老虎坪村、兴州街道办夹门子村土地建设混凝土拌合站。该拌合站未设置储存间存储废机油、废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未规范采取防尘措施,且未经批准增设堆料场,未办理环评变更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2.06亩、滩涂7.95亩、河流水面2.99亩以及湿地0.157亩,堆放砂石料约6万立方米。上述行为破坏秦岭重点保护区和嘉陵江河道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嘉陵江河道拓宽工程存在违法占地、非法处置工程危险废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线索。因该线索涉及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影响下游宁强县段河道行洪安全,2023年5月,西安铁检分院与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南麓检察院)分别立案,并成立上下两级院联合办案组。为查明非法占地侵害生态敏感区情况,检察机关委托自然资源部第一地理信息制图院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三维激光扫描和卫星遥感技术进行建模测绘,套合秦岭保护区数据底图和嘉陵江湿地矢量图、嘉陵江略阳段河湖划界图,查明拌合站和堆料场位于秦岭重点保护区、嘉陵江河道和嘉陵江省级重要湿地三重生态敏感区。同时通过调阅资料、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拌合站未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和采取防污措施,且增设砂石堆料场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砂石堆料场违法占地且堆放的砂石料造成污染。2023年6月8日,针对非法占地问题,秦岭南麓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向略阳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农用地保护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向略阳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向略阳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河道、滩涂保护监管职责。2023年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对未办理环评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砂石堆料场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等环境污染违法问题,西安铁检分院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上述违法问题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及时向略阳县人民政府报告,县政府要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林业、水利部门配合,协同开展整改工作。经督促,陕西国某工程公司清退违法占用的各类土地,并进行复垦和绿化修整,累计清理砂卵石约8000立方米,修整岸坡8000余平方米,栽植柳树5000余棵,撒播草籽8000余平方米,恢复湿地105平方米。当地街道办在修复后的农用地上建设蔬菜大棚19个。略阳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分别对陕西国某工程公司立案调查,共罚款16.73万元。林业局建立完善湿地监管平台和湿地违法活动整治工作方案。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清理了未办理环评变更手续的砂石堆料场,建立危废储存间、危废台账等,完善了危废管理措施,搭建围挡2400余米,覆盖数万平方米防尘网,采取了扬尘防治措施。

  行政机关完成整改后,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并组织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村民代表召开现场会,一致认为整改修复和污染防治措施科学有效。两级检察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嘉陵江发源于秦岭,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该案中,针对侵害秦岭重点保护区、嘉陵江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分级监督,运用三维建模测绘等现代办案手段,准确查明事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协同整改,恢复各类生态敏感区环境,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为秦岭、嘉陵江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锂渣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污染  锂电新能源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群众反映非法倾倒废锂渣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查明非法处置废锂渣的产业链条,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人,清运、处置废锂渣,消除生态环境危险,助推出台行业监管规范。

  【基本案情】

  宜春市拥有丰富的锂矿资源,吸引了一大批锂电新能源企业落户,碳酸锂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三分之一,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锂渣达数百万吨。锂渣重金属物质聚集,部分企业为逃避本地监管和降低处置成本,委托没有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空壳公司跨县区非法处置。2022年9月以来,宜春A建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宜春B建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多家公司从江西宜春某锂业公司(以下简称锂业公司)拖运锂渣至袁州区彬江镇白源村的余土场以及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社区的采石场进行非法填埋、堆放。该两处填埋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标准,也无任何防止环境污染设施,造成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2月15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春市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社区新屋组的采石场以及彬江镇白源村青山组的余土场倾倒废锂渣,污染环境。经初步调查查明,2022年9月以来,A公司从锂业公司拖运10万余吨锂渣至袁州区彬江镇白源村青山组的余土场非法填埋、堆放;B公司从锂业公司拖运近万吨锂渣至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社区新屋组的采石场非法填埋。

  2023年1月16日,宜春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调取锂渣产生台账以及锂渣处理协议等,查明万载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受锂业公司处置锂渣的委托后,没有将锂渣运往万载县进行加工利用,而是按每吨30-40元补贴运费交由A公司、B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处置。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锂业公司产生的43.7万余吨锂渣,辗转由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A、B等公司倾倒在宜春多地。经检测,锂渣中的部分重金属含量超标。

  2023年2月14日,宜春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及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等规定,向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相关企业非法处置锂渣的行为依法查处;加强对全市锂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的日常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包括A公司、B公司在内的十个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共罚款100余万元;协同属地政府组织涉案企业清运非法倾倒、违规贮存的锂渣129万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43人;排查相关企业175家,督促规范建立台账、制定固废处置方案。为加强对锂渣等固废处置的日常监管,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在全省率先出台涉锂电主要行业生态环境监管标准,依法规范固废综合利用。同时,积极推动市级层面出台锂渣监督管理办法、涉锂长石粉和尾泥监督管理办法等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加快全市锂渣规范消纳处理,袁州、万载、宜丰等5个县(市、区)投资约12.08亿元建设专门锂渣消纳场,可消纳锂渣3000万吨,满足全市中长期锂渣消纳需求,助推锂电新能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在锂电新能源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碳酸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锂渣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检察机关聚焦锂渣无序处置污染环境的问题,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开展锂电行业系统治理,规范锂渣的全流程监管,助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督促治理草原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草原矿山地质环境  政府主体责任

  【要旨】

  县级人民政府具有统筹各职能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职责,其多个职能部门均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多年造成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可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检察机关可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8年,锡林郭勒盟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在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亦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情况下露天采矿,占用、损毁天然草原6200余亩。煤业公司虽然于2008年编制了复垦方案,但直至2021年4月,仍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草原植被遭到毁灭性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以下简称锡盟检察分院)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发现本案线索。锡盟检察分院初步查明因煤业公司采矿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植被持续多年未得到有效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以及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规定,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乌旗政府)依法负有本地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职能部门依法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西乌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草原生态破坏,公益受损。

  经锡盟检察分院督促,西乌旗政府承诺于2022年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并恢复草原植被,但至2023年3月仍未依法履行职责。锡盟检察分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3年3月7日向西乌旗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煤业公司限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若煤业公司限期拒不履行治理修复义务,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治理。

  2023年5月11日,西乌旗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启动代履行程序,正在开展矿山治理,同步完成植被恢复工作。2023年5月30日,锡盟检察分院跟进调查发现,采坑现场已有施工机械车进驻施工,但仅清运部分渣土。西乌旗政府虽采取部分整改措施但存在履职拖延的情形,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完成时间不明,被破坏的草原生态环境仍未修复。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7日,锡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乌旗政府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涉案公司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由西乌旗政府代为履行前述义务,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西乌旗政府代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义务的,依法就代履行费用进行追偿。

  2023年7月20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乌旗政府辩称:针对煤业公司未经审批占用草原采矿问题,西乌旗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在跟进处理,不仅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和解的方式追缴行政罚款600多万元,而且已经启动行政强制代为履行程序。在后续工作开展中,将加大查处力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指出:经鉴定,煤业公司非法占用天然草原面积6200余亩,区域草原由于开挖、基础建设、渣土覆盖遭到毁灭性破坏,极易成为区域内沙尘发源地。西乌旗政府职能部门虽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但责令退还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理决定未得到执行,行政罚款未收缴到位。西乌旗政府在承诺的履职期限内未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启动代履行程序,但进展缓慢,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3年11月1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西乌旗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截至2024年3月5日,已投入治理资金1亿元,回填土方量1104万立方,治理被破坏的草原矿山地质环境6200余亩,并开展植被恢复。代履行费用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予以确认,由煤业公司于生态治理恢复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向西乌旗政府支付。

  【典型意义】

  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本案中,企业违法占用草原且长时间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义务,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职导致草原地质环境修复进展缓慢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西藏检察机关督促修复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自然保护区保护  一体化办案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造成生态损害的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推动不同层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黑颈鹤国家保护区)于2003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建立。2017年,南木林县4.6万亩人工种草(一期)建设项目在艾玛乡、茶尔乡、土布加乡3个乡6个片区实施,规划开垦土地4.6万亩,实际平整改良土地2.4万亩。其中A区东片区(艾玛乡)2020年停止种草,改为万亩马铃薯种植。项目投入国有资金近3亿元。2021年经国家森林督查停工后,被破坏的土地一直未修复。南木林县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职责,造成黑颈鹤国家保护区生态环境被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7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因案情复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需与跨层级、多部门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等因素,决定交由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日喀则市检察院)办理。2023年9月14日,日喀则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多次与日喀则市林草部门、南木林县政府沟通,通过调取涉案区域近十年土地统计数据、实地勘察、询问走访、查阅资料,开展磋商座谈,查清案件事实,明晰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经查明,涉案区域原有土地多为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和内陆滩涂,长有沙生槐等原生植物。项目建设单位未经草原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开工建设。项目实施后,进行土地平整、深耕深翻,修建水塘、机耕道、机井等水利设施,抽取地下水和雅鲁藏布江水灌溉等。根据核点以及卫星遥感监测,项目用地均位于黑颈鹤国家保护区内,截至2023年2月6日,项目疑似耕作总面积约2.4万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等规定,日喀则市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0日、2024年2月8日分别向南木林县林草、自然资源、建设规划、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多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6份检察建议,建议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修复保护区生态、撤销许可、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南木林县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将通过系统治理,科学修复黑颈鹤国家保护区受损土地。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在指导日喀则市检察院办案中发现,西藏自治区林草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林草局)于2015年2月10日批复同意在南木林县艾玛乡恰热村实施人工种草项目,该地块属于上述项目的A区东片区(艾玛乡),在黑颈鹤国家保护区范围内。2021年1月28日,日喀则市林草部门曾就上述项目A区东片区(艾玛乡)改种万亩马铃薯种植项目问题向西藏自治区林草局请示但未得到答复。针对在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管职责中的错误审批行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破坏时的不作为等问题,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于2023年10月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10月31日与西藏自治区林草局召开磋商会并发出磋商函。西藏自治区林草局于12月12日复函称,将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林草部门请示事项的审批,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指导和督促南木林县在生态影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整改,科学合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2024年1月12日,西藏自治区林草局召开“南木林县4.6万亩人工种草(一期)建设项目区域生态修复项目评审会”,邀请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的原则,决定对评估需要修复的5346亩保护区实施人工修复,其他可以自然恢复。当前,在南木林县政府的主导下,南木林县各行政机关全面落实检察建议要求,根据修复方案,已投入350余万元开展植树、种草等生态修复工作;同时,依法撤销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项目购置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工作已初步完成,固定资产补录和机械设备维修工作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青藏高原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破坏的历史遗留问题,西藏两级检察机关按照“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治藏方略要求,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手段,通过召开座谈会、磋商会、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审批行为,查处违法破坏生态行为,科学修复受损的保护区生态环境,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检察贡献。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资源保护   卫星遥感技术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违法开垦破坏湿地资源问题,检察机关三级院联动,一体化办案,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查明开垦破坏事实,通过公开听证明确监管主体,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保护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

  【基本案情】

  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洪河自然保护区)素有“东亚之肾”的美誉,是我国三江平原原始湿地的重要“缩影”,也是“中国东方白鹳之乡”。1993年至2023年期间,多名违法行为人在该保护区内违法开垦湿地进行耕种,开垦面积逐年扩大,截至2023年8月,违法耕种面积共计537亩,严重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以下简称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在开展湿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洪河自然保护区内数百亩地块被违法开垦耕种且持续长达数十年的问题线索。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经初查认为,因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先后数次在省级环保、林草部门与农垦地方管理局、佳木斯市相关行政部门间划转,监管职责难以厘清,由农垦检察机关跨地区、跨层级办案的阻力和难度大。鉴于此情况,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黑龙江省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8日决定以事立案,成立由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三江检察院)业务骨干组成的办案组办理该案。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是与空间技术应用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调取了洪河自然保护区1993年—2023年期间的历史卫星图像,对比梳理开垦区域、面积扩张程度,确定涉案地块的四至坐标点,并绘制了明晰违法耕种面积的区划图;二是深入保护区违法耕种现场实地勘查,通过无人机航拍对违法耕种破坏生态现状进行了证据固定;三是走访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三江管委会)等单位调查取证,查阅调取资料,获取涉案地块地类、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自然保护区划界、行政监管职责划转等历史沿革信息,进一步查明保护区生态破坏事实。经查明,洪河自然保护区于1993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确界,同期赵某等4名违法行为人已在保护区内违法开垦湿地并持续种植。截至2023年8月,已违法开垦537亩湿地,因行政区划调整及农垦体制改革,监管职能交叉、职责未理顺,导致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2024年3月21日,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和建三江检察院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国有农场和违法行为人等参加。通过听证,各方对监管责任主体、种植行为违法性、退耕还湿生态修复责任形成一致意见,确认建三江管委会作为佳木斯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承担县(区)级政府行政职能,行使涉案地块所在区域行政权力,对上述违法开垦湿地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2024年3月29日,经黑龙江省检察院交办,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向建三江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违法开垦行为,并积极支持配合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退耕还湿,修复受损公益。建三江管委会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分析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及时开展整治工作。4月10日,建三江管委会会同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农场、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实地踏查,经土地测绘明确违法耕种区域后,违法行为人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停止违法耕种并退出违法耕种的土地。同日,为确保整治效果落实落地,检察机关组织建三江管委会、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召开座谈会,明确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采取“强化管护+生态种植+自然恢复”的方式,逐步实现退耕还湿。为做好督促保护“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深入国有农场企业宣讲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国有农场企业加强地籍管理,避免违规占地、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形再度发生。

  2024年6月,黑龙江省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前往洪河自然保护区进行现场跟进监督。经实地走访评估,耕种行为已停止,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恢复对涉案地块的实际管护,选取具有功能性、观赏性的本土湿地植物开展生态种植,设置现场管理站并安装远程监测设备,将相关信息实时汇入保护区生态资源大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防止人为阻碍和过度干预湿地自然恢复,确保最大化恢复湿地自然美感、生态平衡及完整性。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作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家园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三级联动一体化推动案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使自然保护区内湿地被违法开垦30余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有效保护国家重要湿地资源,助力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华容县人民政府对某渔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磋商  水环境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成因复杂、损害严重的水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统筹省市县三级办案力量一体化办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查明“多因一果”污染贡献度,认定侵权责任主体与生态修复费用,监督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推动解决水环境污染修复治理问题。

  【基本案情】

  湖南省华容县东湖北倚长江,南滨洞庭湖,地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2007年被农业部列入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8年获评国家级湿地公园,具有重要的生态地位和生态价值。2002年9月,原华容县水产局与湖南某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殖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湖南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2003年至2017年10月,渔业公司通过投肥投药13.61万吨在东湖水域从事水产养殖,自2005年以来还大规模捕捞具有稀释磷肥作用的螺蛳蚌壳等底栖动物,此外东湖周边还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水直排等情形,导致东湖水体总磷超标,水质持续下降至劣V类。

  【调查和诉讼】

  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洞庭湖区水质总磷超标等问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检察院)摸排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并多次与岳阳市、华容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渔业公司、水殖公司召开座谈会、现场调研,确认东湖因总磷超标造成水体长期污染、水质持续下降事实。鉴于东湖水域受污染严重、范围广、历史成因复杂、治理难,且渔业公司控股股东水殖公司系湖南本土农业类上市公司,案情重大,湖南省检察院决定统筹省市县三级院成立专案组一体办理。2022年1月6日,湖南省检察院对渔业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1月11日函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其督促岳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市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启动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审计报告、委托检测与司法鉴定等方式全面调查,查明东湖水质介于劣V类或V类之间,TP(总磷)为首要污染物,其中渔业公司2003年至2021年排入东湖的磷总量为2282.78吨,结合周边农业源、生活源、北汊湖等含磷污染物排放情况,测算出渔业公司的总磷污染物排入贡献度为81.02%。

  2022年6月14日,经岳阳市政府指定,华容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容县政府)就东湖生态损害问题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并请求湖南检察机关给予支持。6月28日,经华容县政府邀请,专案组成员参加现场磋商会议,并出具支持磋商法律意见,支持华容县政府与渔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支持下,岳阳市政府与渔业公司就责任主体、责任比例、赔偿金额、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渔业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1亿余元,并于9月19日签订分期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双方共同申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截至目前,渔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先期投入7000余万元进行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华容县政府组织实施东湖排涝、居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水环境综合治理,东湖水质已连续六个月达到Ⅳ类标准,近三个月达到‌Ⅲ类标准。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洞庭湖区总磷超标水质不达标突出问题,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一体办案,全面调查、共同研判湖泊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厘清投肥养殖、农业源、生活源污染复杂因果关系,查明污染物排入的贡献度,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人和生态修复费用。办案中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运用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手段,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担责”要求,通过协助调查、出具法律意见、参加磋商等方式监督支持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法治方式引导企业积极整改,助推洞庭湖水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