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强化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4-12-16 05:18:33 来源: sp20241216

  本报北京4月9日电 (记者 乔文心)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网信办、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条例》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全面加强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同时,《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完善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等机制,把更多纠纷化解在源头、消灭在萌芽。《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条例》的出台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于司法审判会带来哪些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调解等,有利于构建多层次、高效率的消费纠纷化解机制,促进诉源治理。另外,《条例》完善惩罚性赔偿、预付式消费、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为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首次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欺诈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

  陈宜芳表示,《条例》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惩治敲诈勒索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理念一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打击敲诈勒索等违法索赔行为,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让经营者安心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退还预付款余额等义务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拟就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合同效力、合同解除、退款付息、消费欺诈等问题完善裁判规则,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机关协商建立和完善沟通协作长效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司法建议、诉调衔接等方式形成法治合力,为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相关负责人还就完善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