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12:33:29 来源: sp20241130
珍惜水资源、提倡节约用水,这一社会呼吁将转化为制度规范。日前,国务院公布《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中国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国是严重缺水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5%,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生态环境安全面临较大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体改所循环经济研究室主任张德元说,面对严峻的水资源短缺形势,着力解决用水粗放、浪费严重等问题,构建完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机制尤为关键。
促进节约用水,要先划定用水“红线”。张德元介绍,长期以来,由于用水管理不到位,各地和各类用水主体在用水时存在随意用水、不合理抢占水资源等粗放式用水问题,甚至西北干旱地区都出现了违规建设“景观湖”等问题,给全社会用水安全带来威胁。针对用水总量控制,《条例》明确,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
用水强度也要管理好。近些年,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具备节水效用的水产品,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尚未形成明确的识别规范。《条例》提出,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国家鼓励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条例》抓住用水产品这个‘牛鼻子’,提出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制度并开展节水产品认证,让老百姓能清楚地了解所购产品的节水效果,践行绿色生活理念。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制定发布高耗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明确了广大消费者和相关用水主体节约用水的‘下限’。”张德元说。
判断用水多与少,要以明确的用水计量为参考。长期以来,各地无计量粗放用水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有些农村地区农业灌溉计量用水普及率偏低,“用水多少一个样”严重制约了用水主体的节水积极性和参与度。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针对用水多少的价格机制也将逐步成形。《条例》提出,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针对部分城市水价长期严重偏离成本、无法起到促进节水作用等问题,《条例》提出建立水价形成机制,有利于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节约、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杠杆作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务院副院长张志果说。(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