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1 10:03:19 来源: sp20241221

   中新网 3月25日电 据市场监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自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将其纳入202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盯问题燃气用具的“灶、管、阀、气”,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燃气用具质量安全。根据工作安排,现公布第二批10起典型案例(燃气专项)如下:

  1.贵州省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锦铭石油液化气站违法充装气瓶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7月12日,贵州省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对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5564kg,处7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提供的线索,对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充装的422只气瓶和7号储气罐进行抽样,并依法封存422只气瓶和7号储气罐。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液化石油气样品“C3+C4烃类组分”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充装的422只气瓶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其中354只气瓶存在瓶身无信息化标签问题,167只气瓶存在瓶阀未装配自闭装置问题,37只气瓶存在瓶身未见检验有效期问题,6只气瓶存在已超过12年使用年限问题,4只气瓶存在已超过8年使用年限未见安全评估标志问题,3只气瓶存在已超过检验有效期问题(部分气瓶同时存在多种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购进液化石油气25480kg,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19916kg,库存5564kg,销售金额178640元,货值金额2229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处罚。

  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好美帝燃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池市金城江区好美帝燃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家用燃气灶具1414台,罚没3143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5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池市金城江区好美帝燃具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在售家用燃气灶具共1414台。经查验,均未安装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第5.3.1.9条“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行为,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3.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博闻万通建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博闻万通建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标称中山市民品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華生(图形)”的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10 货号:DY06热电偶),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其标志、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依据《2022年北京市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购进两台上述产品,进货金额为900元/台,销售金额为1500元/台,均已销售。认定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获违法所得1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范某、朱某销售伪劣商用灶具(猛火炉)案

  2023年9月7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联动查处嘉兴南湖区陈某、平湖市范某、浦江县朱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用灶具(猛火炉)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7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陈某开设在南湖区新丰镇的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售11台商用灶具(猛火炉)均无生产者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系“三无”产品。9月8日,对陈某的供货商范某开设在平湖市的百货批发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三无”商用灶具(猛火炉)136台。经查,范某系从金华浦江县朱某处购进涉案伪劣灶具,执法人员随即赶赴金华市浦江县生产窝点,扣押伪劣灶具1万余台,初步查证涉案金额超800万元。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对案件开展深度挖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且货值金额已达涉刑标准,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5.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淳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淳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1个,没收违法所得48375.6元,罚款22.1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从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购进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49箱,50个/箱,退回上游企业2610个,共售出9809个,剩余31个。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上述调压器“结构项目、出口与关闭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当事人销售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过程中未履行进货销售记录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6.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志信厨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12月26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对琅琊区志信厨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4台,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202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标称“中山市黄圃华昌好太太电器厂”生产的“华昌好太太”牌JZY—968型、生产日期2023年7月10日的家用燃气灶5台。上述燃气灶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热负荷、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依据《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库存4台燃气灶被依法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等手续,以抽样基数5台计算,涉案金额675元,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7.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东丽区兴利源五金经营部(李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2月25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东丽区兴利源五金经营部(李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一案作出处理,因其涉案数额巨大、涉嫌犯罪,已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东丽区兴利源五金经营部(李某某)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用于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吸油烟机等产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检验合格报告、3C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经核查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多数型号证书不存在或处于撤销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等三种产品,共19个型号,1600余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9批次家用燃气灶具均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要求,4批次家用吸油烟机均不符合国家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2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不合格项目包括气密性、干烟气中CO浓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等,均属于易对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项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018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已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8.黑龙江省尚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达综合物资商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商用燃气灶案

  2023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尚志市兴达综合物资商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铸铁商用燃气灶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1200元处罚。

  2023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北侧货架摆放3个直径为35厘米,2个直径为25厘米的待销售铸铁商用燃气灶,均未发现熄火保护装置,并且没有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信息,不符合GB 35848—2018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中商用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尚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9.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卫市生福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案

  2023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卫市生福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燃气灶具11台、罚没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5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中,发现中卫市生福厨具商行销售的11台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35848—2018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陆续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鑫盛世燃气厨具行、山东省宏晟原厨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11台燃气灶,货值金额共计2700元,违法所得共计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向不合格产品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兰(库尔勒淑明兰商店)销售无3C证书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案

  2023年9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兰(库尔勒淑明兰商店,简称当事人)销售无3C证书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检查,发现5种6台燃气灶现场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均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