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31 21:22:50 来源: sp2024103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青少年群体的法治素养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指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中,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新征程上,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提升青少年群体的法治素养。
深化对提升青少年群体法治素养重要性的认识。青少年能否认同法治、信仰法治、践行法治,长远来看决定了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高低,也是一个国家能否在国际竞争中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培养具备法治知识、法治意识和用法能力的青少年,既是实现个体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在这一时期经过教育形成的思想观念,往往根深蒂固、伴随一生。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高度,将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按照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把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之中,体现在日常行为之中,让广大青少年从小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方式,明确基本的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培养更多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明确青少年法治教育方向和内容。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青少年法治教育应立足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将党的法治理论创新成果融入学校教育,引导青少年学习领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树牢主人翁意识,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决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发挥德育课、思政课立德树人的关键作用,结合其他学科的讲授,深度挖掘平等、公正、诚信等法治要素,把法律的约束力量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结合,实现法治的育人功能。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把宪法纳入国民教育,融入校园文化,持续举办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宪法晨读”等系列活动,在青少年成人礼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增强青少年宪法观念。以民法典教育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系统讲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着重开展民法典中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格权教育,帮助青少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尊重他人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夯实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多措并举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质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不断培养一代又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教育强国事业的重要一环,青少年法治教育应坚持以“三全育人”为路径,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高质量发展。
以“全员育人”激活主体要素,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优势,凝聚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坚持“以生为本”理念,采取浸润式、互动式、启发式的教育方式,将法治教育融于教学活动之中。压实法治教育中的家庭责任,广泛开办家长学校,通过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积极引导家长重视家风家教建设,自觉做好未成年子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榜样。广泛发动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参与,从政法单位、律师协会等实践部门选派优秀法治副校长进驻校园,发挥其在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预防校园霸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以“全过程育人”把握时间要素,统筹推进青少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工作。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青少年提升法治素养的重要抓手,构成了一个内在协调的整体。从理论逻辑来看,尊法是前提、学法是基础、守法是底线、用法是目的。从个体认知和行为规律来看,只有在思想层面尊崇法律权威,在知识层面掌握基础的法律条文,才可能在行为层面遵守和运用法律。可见,法治教育具有层次性与连续性并重的特点。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学段设置阶段性目标,持续不断开展系统性、贯穿性和针对性的法治教育。
以“全方位育人”拓展空间要素,不断延伸教育触角,形成法治教育无处不在的生动局面。一方面,不断丰富校园法治教育形式,通过模拟法庭、学法竞赛等多种形式提升学生积极性,支持和引导学生组建法治兴趣社团、参与校园公约制定等活动,提高青少年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法治社会实践教育,统筹司法、行政、共青团、高校等法治教育资源,建设以法治教育为核心,辐射道德、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让青少年“沉浸式”体验法治教育,进而坚定法治信仰、强化法治思维。
(作者:鲁篱 郭子圣,分别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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