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4 21:39:52 来源: sp20241124
中新网 重庆1月11日电 (梁钦卿 朱锐 付丽姝)作为全国第七家、直辖市首家环境资源专门法庭,重庆环境资源法庭10日审结首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经法院组织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等三人承担5.8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费用,还需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履行环境修复责任。
2023年4月9日凌晨,被告徐某、刘某、周某在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长江水域,驾船采用电捕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清波、鲤鱼等野生鱼类约15千克。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三被告的此次非法捕捞行为对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评估总计为8.3万余元。
被告徐某、刘某、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因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还因破坏当地天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通过省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8.3万余元、评估费22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经济能力不足无法直接赔偿全部生态修复费用。为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兼顾履行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积极组织检察机关与三被告进行调解,在本案中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由三被告在案发地附近的长江沿岸参与环境公益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抵扣部分生态修复费用。
在本起案件办理过程中,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因案制宜,科学采取直接修复、劳务代偿、技改抵扣、“以碳代偿”等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模式,既保障严惩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司法硬度,又体现尊重责任人合法权利的司法温度,还实现生态修复效果落实到位的司法态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完)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