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17:45:32 来源: sp20241215
李律师:
您好,我司是一家互娱文化公司,创建了自己的网络直播平台。我司为平台招募主播时,与主播及其经纪公司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未经我司同意,签约主播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构成根本性违约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最近,我司签约的一名外籍主播在其社交平台单方面宣布解除与我司的合作协议,并开始在另一平台直播。我想咨询:签约主播违约,我司应如何维权?违约金应如何界定?
互娱文化公司负责人 叶先生
叶先生: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若情况属实,该主播的行为侵犯了您公司的合法权益。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您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关于违约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和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您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合同的解除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据您所述,该主播在社交平台上单方面宣布与您公司解除合作,但此行为并不是明确的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明确无误地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主播并未有效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视为合同已解除,其仍应遵守合同约定。
■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对方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您描述属实,三方(您公司、主播、主播经纪公司)确实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且《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内容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协议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
从您描述的条款来看,该协议已对主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主播未经您公司同意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
由于涉案主播是外籍人士,您公司在维权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由中国的法院管辖,或该主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抑或该主播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以上情况均可以在中国的法院立案审理。您公司可以请求判令该主播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管辖级别上,以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为原则,若争议标的额加大,或您公司需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您公司需要确认该主播是否有工作许可证、工作签证等,从而规避非法用工等问题。
■ 违约金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违约金应当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结合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来合理酌定。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在前期运营中通常需要较多的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建议您在主张违约赔偿时应考虑到您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以及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金额。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李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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