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总书记读“典”学法丨法度者,正之至也

发布时间:2024-11-25 07:03:46 来源: sp20241125

  【法小宝讲故事】

  在西汉有这么一个人,他的办案原则为后世的司法官员树立了标杆。这个人是谁呢?他是怎样审理案件,才获得如此地位?今天,就让法小宝来为大家揭晓答案,讲一讲这个人是如何做到“法度者,正之至也”的。

  张释之,字季,今河南南阳方城人。他曾任“骑郎”(骑郎,汉文帝的侍从),在这个位子上呆了十年没有升调。后来,他受到高官袁盎(àng)的赏识,才升了几级。又因缘际会给汉文帝上谏言,张释之受到称赏重用,一直做到廷尉。要知道,廷尉在当时为九卿之一,掌管刑狱,是当时国家的最高司法官员!那么,张释之是怎么得到汉文帝的信任,从而坐稳廷尉这一职位的呢?

  守法不阿意,是张释之坚持的原则。在担任廷尉期间,他审理了多件重要案件,其中一件便是著名的“县人犯跸(bì)案”。汉文帝有一次外出,行至中渭桥,御驾车马受到惊吓,造成了“交通事故”,汉文帝差点儿从车上摔下来。原来是有一个乡下人突然从桥下跑了出来,惊吓了车马。狼狈的汉文帝火冒三丈,立刻命人拘捕了这个“罪魁祸首”,并交由廷尉查办。可没想到,张释之审讯后,只判定其为“冒犯车驾,罚金四两”。看到这份判决书,汉文帝更加恼怒,认为量刑过轻。张释之不卑不亢地解释道:“法律是天子和百姓应该共同遵守的,不应偏私。法有定规,如果加重处罚,如何取信于民?”被反驳的汉文帝思虑良久,叹服道:“廷尉的定罪量刑是对的,就按照你说的办吧。”

  张释之断案严守法律,不以皇帝的意见为断案标准,这在封建社会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也正因如此,《汉书》评价道:“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张释之成为据法量刑、不以个人好恶而违背法律意志的榜样,受到世人的称赞和尊重。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人员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期盼。

  【大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兼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长 高汉成

  “法度者,正之至也”,其要旨主要是讲治国必须依靠法律制度,倡导文武并用,刑德兼行的道法思想,是韩非子法家学说的一大来源。

  与西方法治定义中对法律善恶的追问不同,中国传统法治理念基本不讨论法律本身的善恶问题。这并非表明古代中国人不关心法律的良善问题,而是认为“则天立法”,法律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从词汇史上考察,“法”古字写作“灋(fǎ)”,最早见于西周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要像水面一样平;“廌”就是獬豸,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兽,这种兽刚正不阿,遇到人与人发生矛盾,它会用那只角去顶触有错的一方;“去”本义为出走、离开,后引申为去除、驱除等惩罚的意义。很显然,以“水”“廌”“去”会意的“法”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从法律史角度看,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把都城由镐京迁到洛邑,以周天子为核心的礼治体系开始“礼崩乐坏”,天下秩序大乱。在诸侯国之间激烈的争霸战争中,法律的特征和价值越来越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问鼎中原”的楚庄王时期就有“茅门之法”的故事,面对车驾被砸的太子哭求诛杀严格执法的廷理时,楚庄王的回答是:“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这掷地有声的回答,体现了法律至上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精神。随后,大军事家孙武为吴王练兵而斩杀宠妃、商鞅为树立法律权威而徙木立信等故事,都体现了法家学派一贯的法治观,即将法律视为定分止争、规范社会行为的唯一客观标准。“法”作为治国理政的工具理念,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之后被作为“礼+刑”治国模式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统治者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权威和崇高的地位。这说明,就治国理政的方式而言,“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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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