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手干预建设工程?红线不能踩!

发布时间:2024-11-22 23:10:10 来源: sp20241122

  党纪学习教育微课堂②

  “我知道收取管理服务对象好处费不对,一开始也推辞了好几回,最终还是贪心占了上风。”某区交通管理总站公路部原部长叶某对自己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悔恨不已。

  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环节多、权力集中、廉政风险高,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空间。叶某在担任区交通管理总站公路部部长期间,利用负责地方公路建设和维护管养、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及工程款审核等工作便利,为商人老板在中标、承接公路完善工程等项目方面提供帮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叶某身为建设业主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本应严格按规定开展公路项目招投标、施工管理、结算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高质高效合规完成,却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干扰了正常监管和执法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凸显了权力的任性,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和不正之风。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背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放松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危害极大。”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被审查调查后,叶某作了深刻反思:“平时只忙于工作,没有静下心来学习党章党纪,没有时刻绷紧纪法规矩这根弦。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我深刻认识到要加强党纪学习教育,不断筑牢纪律规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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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1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小贴士

  本次新修订的《条例》较于2018年修订《条例》,在违纪主体上删去了“党员领导干部”,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