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6:58:42 来源: sp20241221
文/陈康亮
中国资本市场时隔10年再迎“国九条”。1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介绍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则,内容涉及发行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公司监管、交易监管等方面,信息量巨大。
新“国九条”6项配套措施拟出台
当天,证监会发布了6项规则草案,作为配套措施。
据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介绍,在发行监管方面:一是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将对申报科创板企业的研发投入金额、发明专利数量以及营业收入增长率设置更高标准。二是修订《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首发企业随机抽取检查的比例由5%大幅提升至20%,并相应提高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和交易所现场督导的比例,调整后,现场检查和督导整体比例将不低于三分之一。
上市公司监管方面:一是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在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强化关键主体义务等方面做了针对性完善。二是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离婚分割股票后各方共同遵守原有减持限制。
证券公司监管方面,主要是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交易监管方面,制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拟适度提高主板和创业板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意见》提出,要提高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标准。严伯进对此表示,拟适度提高主板和创业板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对最近一年净利润,主板准备提高到1亿元、创业板准备提高到6000万。对科创板和北交所企业的财务条件维持不变,但对科创板企业的科创属性拟提出更高要求。
严伯进表示,目前,沪深交易所已经做好了修改上市规则的准备,对在审企业规则适用的衔接过渡也有考虑,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严格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增加三种规范类退市情形
证监会上市司司长郭瑞明表示,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证监会制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
《退市意见》严格强制退市标准。
一是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二是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
三是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创造支持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政策环境
《意见》提出“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证监会机构司司长申兵表示,证监会正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工作举措。
其中,包括完善制度机制。创造支持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政策环境。主要举措包括,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优化长周期考核机制,更好地实现“长钱长投”。落实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积极推进保险资金长期股票投资试点,提高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稳定性和投资规模。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股票投资政策。提升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投资灵活度等。
全链条监管程序化交易
《意见》明确要求要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为此,证监会拟出台《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
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司长张望军表示,《管理规定》突出全链条监管。事前,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要提前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内容。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关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合规风控制度。事中,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制定针对性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证券公司要全面落实客户管理责任。事后,强化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北向程序化交易进行监管
张望军表示,北向投资者是程序化交易的重要使用者。《管理规定》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安排。
《管理规定》明确,内外资均纳入交易报告制度。去年9月以来,证券交易所已经建立实施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目前,包括公募、私募、券商和QFII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已纳入报告范围,北向投资者作为内地市场的参与者,纳入报告制度是应有之义。
目前,已研究形成针对北向投资者信息报告的初步思路。在报告内容上,与内地投资者总体保持一致,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在报告路径上,考虑先由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转由港交所通过沪深港通监管合作安排,提供给沪深交易所。在实施安排上,将为存量投资者设置过渡期,存量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完成报告即可,新增投资者需在完成报告后,才能开展程序化交易。
对高频交易提出更严格差异化监管要求
张望军表示,目前,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的筛选标准是,每秒最高申报速率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2万笔以上。从筛选结果看,高频交易账户数量总体不多,但交易金额较大,约占程序化交易额的60%。《管理规定》,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监管经验,对高频交易提出了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一是额外报告机制。除一般报告要求外,《管理规定》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二是差异化收费。在《管理规定》中,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并考虑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这方面证券交易所还将另行作出规定。
三是交易监管适当从严。根据《管理规定》,证券交易所将对高频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可按规定从严采取管理措施。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