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征求意见: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发布时间:2024-11-14 10:21:56 来源: sp20241114

人民网北京8月19日电 (记者黄盛)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日前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提出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如果地方人民政府违反上述要求,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规定》还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明确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具体来看,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中介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规定》还提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责编:王仁宏、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