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生鲜灯禁令”实施首月开出62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4-11-27 10:21:00 来源: sp20241127

  市场监管总局披露数据显示

  “生鲜灯禁令”实施首月开出六十二张罚单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年来,使用生鲜灯对在售食用农产品进行“美颜”,逐渐成为农贸批发市场、商超、生鲜门店等场所的常见营销手段。

  生鲜灯的使用,虽然不会通过散发热量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却能遮掩瑕疵、美化食品外观颜色,以“虚假好看”的卖相影响消费者在选购时的辨别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影响消费市场健康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为此,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出台相关规定,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者不得再使用“生鲜灯”干扰消费者选购产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披露的数据显示,“生鲜灯禁令”实施首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商户30余万家次,对仍在使用“生鲜灯”的2.8万余家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开出62张罚单。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生鲜灯”反弹回潮。

  加大宣传引导

  “进了市场,红红的一大片,肉、水果、蔬菜都显得非常新鲜,买回来才发现被忽悠了。”习惯每天去小区附近菜市场买菜的北京市民刘大妈说。

  为促进生鲜产品消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遏制使用生鲜灯给市场秩序造成的困扰,2023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了确保“生鲜灯禁令”能顺利地贯彻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想方设法加大宣传引导,做到线下宣传具体到人,对市场开办者负责人以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培训和走访。5个月来,市场监管部门在农贸市场、商超等场所共发放、张贴相关宣传资料近百万份。

  此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和大众媒体,发布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相关宣传报道、普法宣传视频等,督促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全面自查,在2023年12月1日前主动停用和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等设施。

  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新媒体网红栏目《你点我查,督哥来了》,在官方账号发布的短视频《生鲜界的“美颜相机”十二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播放量已达310余万次,点赞量约12.8万,直接推动成都市4000余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前主动更换“生鲜灯”。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作全省统一模板,面向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提醒告诫书》。联合黑龙江省电视台《食安龙江》、黑龙江都市频道《新闻夜航》等栏目,先后两次通过现场检查强化新规宣贯,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规范配置照明灯具。

  推广合规灯具

  禁用“生鲜灯”固然重要,但什么样的照明等设施才是符合要求的?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通常情况下,菜市场、超市往往处于昏暗、封闭的室内,全靠灯光照明,普通灯具持续发光会产生高热,容易造成蔬菜、水果和肉类变质。现实中,有些商家听卖家、朋友推荐,购买了违规生鲜灯也不知道。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发现,很多消费者和商家仍然困惑于哪些灯属于违规“生鲜灯”,哪些是正常照明设备。因此,制定可操作、易感知的照明灯具标准,帮助消费者和商家分辨合规灯具,成为生鲜灯治理的关键环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发布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商店、超市、农贸市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照明标准数值(具体指标包括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和显色指数),可以作为商超、超市、集中交易市场、生鲜门店等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具的参考依据。

  此外,许多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细化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照明等设施监管要求。比如,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了基层监管所、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消费者“四方协调”机制,让利益相关方友好沟通、充分协商,把对菜市场照明灯具使用的认识统一到“还肉菜瓜果自然本色”上来。同时,明确“一个参照、三个不得”的标准,即“参照选用接近日光原色照明灯具,不得使用有色光源、不得加盖有色灯罩、不得误导消费者”,为“生鲜灯”的禁用及灯具替换提供了既符合传统认知又有技术标准支撑的可操作依据。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接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灯具技术指标的比对实验,开展农贸市场肉类摊位灯具实证活动,将“农贸市场肉类交易区灯光照明采用合理技术值”列入修订后的《放心农贸市场认定标准》,在全省新申请创建的370家农贸市场中,先行更换2.8万余盏规范照明灯具。

  责令整改落实

  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完全禁止使用“生鲜灯”,综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实际执法情况看,如果商品质量合格,使用“生鲜灯”只是提升产品“卖相”的一种营销手法,并不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制止。因此,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生鲜灯”销售“以次充好”甚至腐烂变质农产品的“浑水摸鱼”行径就容易被掩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品的真实色泽、新鲜程度、质量水平等,同样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范畴,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使用“生鲜灯”改变了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影响了消费者的感官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后,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农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果蔬门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为重点,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判断的“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灯具的商户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据不完全统计,“生鲜灯禁令”实施首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30余万家次,对仍在使用“生鲜灯”的2.8万余家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开出62张罚单。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