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矿业公司爆破作业造成3人死亡 调查报告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发布时间:2024-12-21 17:29:30 来源: sp20241221

  2023年11月14日12时52分左右,广西盛天舜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兴矿业”)广西扶绥县龙头乡肖汉西高峰山矿区石灰岩矿(以下简称“高峰山矿区”)采矿权范围内发生一起较大爆破事故,造成3人死亡,1辆皮卡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

  3月26日,广西崇左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爆破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高峰山矿区一期165平台爆破作业面技术员蒋永东违规使用手机微信群进行文字沟通,在未得到警戒完成指令的情况下,违规履行本该由爆破员履行的起爆职责,按动起爆按钮,导致事故发生。

  报告建议,舜拓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各环节的风险隐患大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爆破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未对每次爆破作业进行单独的爆破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设立指挥组或指挥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5.2.2.1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和“6.2.1.2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的相关规定,现场爆破作业随意性大;未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未能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舜兴矿业未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格式范本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企业主任责任,对矿区舜拓公司爆破作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认真、不扎实,未及时消除舜拓公司爆破人员违规操作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报告同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或给予行政处罚。

  (总台记者 许大为)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