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05:10:00 来源: sp20241122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米尔济约耶夫于2024年1月23日至2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中乌关系、进一步深化两国全方位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高度评价2023年5月18日在西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和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时代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规划(2023—2027年)》。
双方本着友好、互信、平等合作、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的原则,确认发展并深化中乌新时代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推动构建中乌命运共同体,特此声明如下:
一、中方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通过全面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热烈祝贺米尔济约耶夫总统2023年7月再次当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
中方认为,在米尔济约耶夫总统带领下,乌方将顺利推进“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如期实现各项目标和任务,造福乌兹别克斯坦人民。
乌方高度评价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伟大成就,祝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双方认为,两国最高层积极开展政治对话是推动中乌关系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因素,商定通过会晤、通话、信函往来等形式保持两国元首密切交往。
双方支持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开展多层次交流合作,夯实中乌友好的社会、民意基础,加强两国各领域法治合作。
双方高度评价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为深化两国全方位合作发挥的统筹、协调和推动作用,商定继续在该机制下积极协作。
双方商定2024年在塔什干举行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双方高度评价建立中乌外长战略对话机制并于2023年11月在北京举行首次对话,认为该机制是推动落实两国元首共识,就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的重要平台。
双方将继续开展各层级定期会晤和磋商,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交换意见并及时协调立场。
三、双方将在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等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反对第三国将人权问题政治化。
双方反对第三国或任何组织、团伙在本国境内从事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乌方坚定支持一个中国原则,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重申不同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坚定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定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
双方强调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中方坚定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和平、开放、务实的对外政策和为促进中亚地区稳定与共同繁荣所作努力。
中方始终支持乌方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愿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以支持乌方平稳推进现代化和经济社会改革等主要内政议程。
中方高度评价乌方在深化地区合作、睦邻友好、密切中亚国家关系、减少潜在冲突、构建“中亚伙伴精神”、提升本地区国际地位和投资吸引力等进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双方指出举行中亚国家元首定期会晤的重要意义,认为该机制已成为建设性讨论热点问题的有效区域对话平台。
四、为不断丰富新时代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双方同意共同落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加强“一带一路”倡议和“新乌兹别克斯坦”发展战略对接。
双方将以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在经济、贸易、投资和科技创新领域合作,积极探讨实现双边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可行路径,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双方将共同落实2022年2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间经贸投资合作规划(2022—2026年)》。
2023年中乌双边贸易额突破100亿美元。双方欢迎这一积极态势,并商定推动贸易平衡发展,早日实现将双边贸易规模提升至2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高度重视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潜力,认为两国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并欢迎尽快举行中乌电子商务工作组会议。
双方愿继续扩大投资合作,用好中乌投资合作工作组机制,高效实施包括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在内的合作项目。
双方愿继续加强在高新技术、机械制造、农业和水利、粮食安全领域合作,推动已商定的优先投资合作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双方将积极落实《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
双方商定依托引进高新技术,鼓励并促进投资合作,共建高科技产业合作项目,生产有竞争力的高附加值产品。
双方欢迎2024年1月25日在深圳举办中乌投资论坛,并在2024年举行中乌投资合作工作组第三次会议。
中方愿扩大进口乌优质农产品及其他产品,将加快审批特定品类农产品和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等许可。
双方愿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互联互通和贸易单证电子化传输,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中方愿全力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提供必要协助。双方相关部门愿加强合作,建设性开展中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双方强调不断深化科技创新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将积极促进在青年科学家交流、科技减贫、技术转移、联合研究、共同建设科研平台等方面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乌方欢迎中方提出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双方愿拓展人工智能领域交流合作。
五、双方指出,在传统能源、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领域扩大合作十分必要。
双方重申愿在共建绿色丝绸之路框架下,密切开展绿色融资、绿色技术、智慧农业、节水技术、防止荒漠化和土壤退化等领域合作。
双方强调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中方愿同乌方积极探讨新一期挖泥船项目。
双方欢迎2023年10月17日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协议》,为实施该领域大型合作项目提供重要法律基础。
乌方欢迎中方企业参与太阳能、风能和水力发电项目,愿引进中方技术和投资以实施可再生能源项目,实现包括太阳能板、硅片、电池等绿色能源发展所需材料和设备本地化,联合培养专业人才。
双方愿进一步深化地质调查、矿产资源特别是关键金属勘查与开发利用等领域务实合作,支持两国企业开展矿业投资合作。
双方欢迎尽快在中乌经贸合作分委会框架内举办双边矿产资源合作工作组会议。
六、双方认为,中吉乌铁路项目对加强中乌两国和地区互联互通具有历史和战略意义。
双方愿加快推进中国—中亚交通走廊建设,推动“中国—中亚”集装箱班列运营,保障中吉乌公路畅通运行,并采取切实举措提升过货量。
双方强调跨阿富汗铁路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将促进中亚和南亚间交通和经济互联互通,为扩大地区间商品流动和经济往来开辟新前景。
中方愿鼓励本国企业按商业、市场原则参与落实相关项目。
七、双方将继续积极推动地方合作,发挥地方合作对强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和全方位合作的引擎作用。
双方高度评价2024年1月22日在乌鲁木齐成功举办中乌地方合作论坛暨“乌兹别克斯坦制造”展,为扩大经贸投资合作、加强伙伴关系和友好往来打造重要广阔平台。
双方强调应鼓励两国地方建立并巩固友好省州和友好城市关系。
八、双方高度重视卫生健康和生物技术领域合作,欢迎中乌疫苗联合研发和生产,推动进一步发展疫苗工业和药物联合研制全产业链合作,推动在乌建立地区疫苗研发中心和生物技术产业园。
中方愿帮助乌方培养卫生领域人才,同乌方继续加强在疾病防控、卫生应急、远程医疗、传统医学领域的双多边合作,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九、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教育、科学、文化、民间外交、体育、旅游、考古等领域合作,加强新闻媒体、教育和学术机构、友好协会、艺术团体、青年等领域友好交流。
双方对2023年10月在乌兹别克斯坦和2024年1月在中国成功互办文化日活动表示欢迎。
中方欢迎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双方愿在联盟框架下共同开展古代文明研究、联合考古、古迹修复、博物馆交流等方面的务实合作。
中方欢迎乌兹别克斯坦宣布2024年为支持青年和商业年,并愿实施旨在提升青年创新潜力、拓展创业能力方面的合作项目。
双方高度重视加强高等院校间交流合作,支持两国高校发挥主体作用,根据学科和专业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办学活动。
双方高度评价2024年1月22日北京中乌百校合作论坛成果,并商定将其机制化。
十、双方强调,2019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商务人士签证手续的协定》为巩固两国友好关系、发展双边经贸和投资合作、促进人员往来和发展旅游业开辟了广阔前景。
中方满意地指出,乌方已为中国公民实施10日免签入境政策。双方愿开展商签互免签证协定工作。
十一、双方重申,一个和平、稳定、发展和繁荣的阿富汗符合阿富汗及地区国家共同利益,尊重阿富汗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不干涉阿富汗内政,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基本原则。
双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向阿富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助力阿富汗发展并加强同阿富汗务实合作,推动阿富汗融入地区经济互联互通一体化进程。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分别于2022年3月在安徽屯溪、2023年4月在撒马尔罕成功主办第三、第四次阿富汗邻国外长会,支持土库曼斯坦主办第五次阿富汗邻国外长会,愿继续在双多边层面就各领域共同关切的问题积极开展政治对话。
中方认为,乌方关于在联合国框架下成立阿富汗问题国际谈判小组的倡议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反对在阿富汗境内采取或支持可能威胁双方国家利益的举措和行为。
十二、双方强调,安全与发展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双方认为,扩大防务、执法和情报等部门间合作对深化两国安全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将继续共同打击“三股势力”,即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非法贩运毒品、武器、弹药、爆炸物和跨境有组织犯罪。为应对上述威胁,双方将深化执法和安全领域合作,加强有关部门间交流和情报共享。
双方将继续开展两国执法和安全部门联合反恐训练,提高维护稳定和应急处突的联合行动能力。
双方将加强应急管理领域交流合作,在自然灾害防治、保障安全生产和紧急救援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继续深化在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机制框架内的合作,共同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中方欢迎乌方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国际合作机制和中国—中亚应急管理合作机制。
双方将采取措施,推动在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洗钱、经济犯罪和跨境腐败等领域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防务部门合作成果,将进一步拓展各层级各领域交流,深化军事军技合作。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中亚机制,认为该机制是深化多边合作的重要平台。
双方愿同其他各方一道,加快在中国—中亚机制下成立并完善重点领域部长级会晤机制,尽早完成中国—中亚机制常设秘书处筹建工作。
十四、双方强调应遵守基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秩序,即尊重各国独立、平等、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合作。
双方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多边机制框架内的相互支持与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协调立场,携手应对全球和地区挑战。
乌方积极支持并推动落实中方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认为上述倡议对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愿深化在“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框架下合作,积极推进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中方欢迎并支持乌方提出的旨在加强国家间、地区及国际社会在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的建设性倡议。
中方指出,联合国大会通过由乌兹别克斯坦倡议的“关于宣布咸海地区为生态创新和科技区特别决议”为消除咸海灾难消极影响、恢复并改善周边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地区人民生活质量作出重要贡献。
中方欢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倡议的“关于加强中亚和南亚互联互通的决议”,并愿在该决议框架下深化合作,共同加强地区互联互通。
中方认为,“撒马尔罕团结倡议—为了共同安全与繁荣”以及在倡议框架下2024年举办撒马尔罕国际气候论坛恰逢其时,有利于维护和平与稳定,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中方欢迎联合国大会通过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倡议的“中亚面临全球气候威胁—为了共同繁荣而团结”决议,认为通过该决议将有助于进一步团结地区和国际力量,促进中亚地区国家可持续发展。
十五、双方认为,两国元首此次会晤对推动中乌关系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米尔济约耶夫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对乌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习近平主席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 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25日 03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