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20:14:46 来源: sp20241116
最高检印发第三批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
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与妇联组织对因案致残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跨省多元救助;安徽省无为市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与妇联等组织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及未成年人开展上下联动多元综合救助帮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三批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
这批典型案例共10件,分别为:北京吉某婷国家司法救助案,河北张某青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辽宁刘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黑龙江尤某国家司法救助案,浙江任某方国家司法救助案,安徽徐某燕、吴某琴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西李某娟国家司法救助案,河南张某香、王某欣国家司法救助案,陕西董某花、何某琴国家司法救助案,新疆扫某汗国家司法救助案。
今年检察机关与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主动筛查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5+2”类困难妇女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涌现出不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的优秀案件。
此批典型案例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妇联、民政及教育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开展走访调查,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协调开展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情感关怀,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充分展现了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社会治理效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吉某婷国家司法救助案等10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协作开展司法救助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3年11月17日
案例一
北京吉某婷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乡村振兴 综合帮扶 跨省联合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吉某婷,女,1990年12月出生,系李某生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荣的妻子。
2022年8月2日,李某生饮酒后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则,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荣相撞,后又与路边停放的两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荣死亡、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认定,李某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生提起公诉。同年3月10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救助过程】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根据该院与该区妇联共同出台的贯彻落实意见,主动筛查发现吉某婷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在了解到吉某婷暂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照顾的情况后,主动协助其委托在北京的亲属作为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为强化救助协作,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经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通州区两级妇联召开联席座谈会,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并经全国妇联由山西省妇联主动对接当地检察机关,成立跨省联合救助小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以及街道办、村委会四级妇联组织,共同到吉某婷家中了解核实情况,北京市、山西省妇联以及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州区妇联线上参与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救助人吉某婷系农村户籍人员,与被害人陈某荣婚后育有两名子女,案发前家庭生活主要依靠陈某荣在北京务工取得的收入维系。案发后,陈某荣死亡,其两名子女在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就读小学和幼儿园,吉某婷因照顾子女未能就业,家庭生活失去经济来源。李某生曾因犯罪服刑,刑满释放后无固定工作,无赔偿能力,未对陈某荣近亲属进行赔偿。吉某婷现主要依靠亲友接济支撑,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吉某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致困的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向吉某婷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京晋两地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密切沟通,跟进开展综合帮扶工作。2023年5月8日,山西省妇联组织启动“困境妇女儿童救助”项目,给予吉某婷救助帮扶资金。2023年8月9日,经属地检察机关、妇联组织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吉某婷及两名未成年子女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妇联帮助其两名未成年子女成功申请到北京某慈善组织“小额爱心救助”资金,并对吉某婷联合开展救助回访,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困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妇联组织跨省联动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组织扎实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主动筛查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本案被救助人在外省居住的情况,北京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召开联席座谈会,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并经全国妇联,与被救助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妇联组织成立跨省联合救助小组,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协同被救助人所在地妇联组织帮助申请社会救助资金,协调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联合开展回访,帮助被救助人走出困境,促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河北张某青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家庭暴力受害人 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多元化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青,女,1987年6月出生;刘某怡,女,2007年10月出生;范某乐,男,2014年4月出生。三人分别系范某宽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母亲及被害人。
张某青与前夫生育刘某怡后,于2013年8月与范某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范某乐。后因范某宽经常对张某青实施家庭暴力且嗜赌成性,张某青离家与范某宽分居。2022年11月3日,范某宽为逼迫张某青回家继续生活,在家中将范某乐和刘某怡的脖子用尖刀划伤。经鉴定,范某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刘某怡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范某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1月3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1月28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1月2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3年1月31日提起公诉。2023年6月25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以范某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救助过程】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在办理范某宽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本案被害人的情况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因涉及未成年儿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案发前,范某宽为了逼张某青回家继续过日子,去张某青工作单位闹事,致使张某青失去工作。案发后,范某乐和刘某怡被范某宽故意伤害致轻伤,刘某怡、范某乐因住院治疗发生医药费12000余元。范某乐现年8岁,因被父亲故意伤害,心灵造成较大创伤,很少与人沟通,不愿与母亲交流。范某宽被逮捕,无赔偿能力。张某青因需照顾两个孩子至今无法工作,无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困难。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青、刘某怡、范某乐因范某宽的故意伤害行为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张某青、刘某怡、范某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更好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长安区检察院 长安区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将该案有关社会救助线索移送至区妇联,共同协调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区妇联为张某青提供就业指导并介绍家政基地组织的养老护理、育婴师、母婴护理、美容、网络电商等免费技术培训项目,为两个孩子送去学习用品,特邀家庭教育讲师团讲师对范某乐进行心理疏导并制定后续疏导方案。被救助人家庭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妇联主席送去生活用品和关心关爱,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渡过难关。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回访了解到,目前张某青在照顾孩子的同时做着兼职,刘某怡中考发挥正常成绩理想,范某乐经过心理疏导恢复了孩童的天真快乐。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人民日报》《法治日报》等媒体以“‘关爱+救助’构建司法救助避风港,司法救助金温暖困境中的母子三人”为题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因案致困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根据该院与区妇联建立的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就本案有关社会救助线索移送至区妇联,协调开展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情感关怀,增强困难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融合。
案例三
辽宁刘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案失踪人员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跨省联合救助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刘某,女,1989年12月出生;丛某,男,2013年2月出生;丛某婷,女,2016年7月出生。三人分别系王某、李某勇重大责任事故案失踪人员丛某国的妻子、儿子和女儿。
2021年5月,王某为在禁渔期非法出海捕捞,购买一艘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未在海事部门登记的摩托艇,并联系无船员证书的李某勇等人准备出海捕捞作业。2021年6月20日15时许,在王某的组织下,李某勇驾驶摩托艇,带领丛某国、马某田、陈某飞、张某波在大连海域出海捕捞。20时许,摩托艇发生故障沉没,李某勇、张某波获救,马某田、陈某飞遇难,丛某国失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17日对王某、李某勇提起公诉。
【救助过程】
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本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本案涉及的失踪人员丛某国的家庭成员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因丛某国的户籍住址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遂向当地人民检察院发函协助开展入户调查等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丛某国的家位于内蒙古偏远乡村,妻子刘某系文盲,在家照顾两个刚上小学的孩子,没有工作。案发前,母子三人依靠丛某国打工赚钱生活。案发后,丛某国失踪,母子三人失去生活来源,当地政府虽为刘某的两个子女办理了低保,但低保金用于交纳学杂费后所剩无几,家庭生活极为困难。
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等3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刘某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其子女符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爱‘一老一幼’促进和谐稳定”专项活动明确的帮扶情形,应予重点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刘某等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大连市、旅顺口区两级检察院经与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及社会救助机构多次沟通协调,向妇联等单位发出《社会救助帮扶线索移送函》,确定实施以经济救济为主,社会救助、就业指导、子女关爱、教育保障、定期回访等综合帮扶为辅的多元化救助方案。一是通辽市两级妇联为刘某购买21只羊、20余只鸡,免费为其培训饲养技术,帮助其自力更生。二是当地教育局、学校将刘某子女纳入困难学生帮扶范围,进行校内结对,免除二人学杂费、食宿费。三是当地村委会组织村民帮助刘某耕种土地,增加收入。四是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刘某一家作为党建联系点,组织党员干警为母子三人捐赠衣物、学习用品等,并及时将被救助人家庭困难情况通报乡村振兴部门,开展动态监测,定期进行回访。回访中刘某表示,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检察机关的救助,她和孩子们的生活已明显好转。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扎实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切实帮扶救助困难妇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启动救助程序,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切实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的燃眉之急。大连市、旅顺口区两级检察院与当地妇联组织加强协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社会帮扶,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充分展现了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社会治理效能。
案例四
黑龙江尤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残疾困难妇女 双向移送 综合救助帮扶 变更起诉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尤某,女,1987年5月出生,系赵某超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
尤某与赵某超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26日,尤某因发现赵某超对婚姻不忠,约赵某超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家中商谈离婚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赵某超打伤尤某眼部和头部。经鉴定,尤某头部伤情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5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赵某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各项经济损失340万余元。判决后,赵某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赵某超在二审期间又实施新的犯罪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2022年8月22日,香坊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超提起上诉。2023年3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赵某超涉嫌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尤某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经调查核实,被害人尤某的父母于1995年离婚,之后其一直与父亲尤某武(系下岗职工)共同生活。案发后,尤某经过近3个月的治疗仍卧床不起。尤某急需二次手术时,家人已无力承担后续救治费用,且在诉讼中尤某没有获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未执行到位,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尤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作用,决定向尤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针对被害人尤某家庭陷入困境的现实情况,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对接区妇联、民政局,共同推进社会帮扶措施。一是区妇联联合哈尔滨市妇联为尤某提供一定经济救助。二是区民政局将尤某确定为重点保障对象,为其办理残疾证并每月按时发放低保和医疗救助金。对于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视金额给予临时救助。三是针对尤某因案致残无法自主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研商,首先确定尤某武为尤某的监护人,再通过人民法院非诉程序对尤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赵某超投监后,支持尤某武作为尤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尤某离婚诉讼相关事宜。四是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定期走访尤某所在社区,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被救助人恢复生活信心,并联合妇联组织针对尤某家庭困难情况进一步开展救助。
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听取被救助人意见、全面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可能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向原案承办部门提出变更原案起诉的意见,有效化解涉检矛盾纠纷。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妇联对尤某进行回访,跟进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和家庭生活情况。尤某武表示,目前家庭基本生活有保障,并对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加强司法救助协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主动发现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与妇联组织一道协调开展综合救助帮扶,进行联合回访,巩固提升救助效果。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向原案承办部门提出变更原案起诉意见,促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浙江任某方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残疾困难妇女 跨省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人大代表监督支持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任某方,女,1989年4月出生,系杨某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任某方与杨某明系同居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多年来感情不和,且任某方长期遭受家暴。2021年4月,二人在嘉兴市某租房内因情感纠葛发生争执,任某方欲回四川老家,杨某明心生不满,手持菜刀砍伤任某方左手和右脚。经鉴定,任某方左手、右脚伤情为重伤二级,已分别构成人体损伤六级、七级伤残。2021年4月18日,杨某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3日,南湖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10日,南湖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明有期徒刑十年。
【救助过程】
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杨某明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任某方可能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任某方因杨某明故意伤害一案,身体重伤残疾。杨某明家境贫困,无赔偿能力,且不认罪悔罪,无赔偿意愿。任某方系四川省安岳县人,出院后已回四川老家休养,但拖欠5万余元医疗费用,且本人失去工作能力,不得不依靠年迈父母照料,其膝下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里仅靠老人务农为生,生活陷入困境。
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任某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致残致困的、同时承担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困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任某方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提升救助效果,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湖区妇联通报任某方相关情况,并联系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由其对接当地妇联启动跨省联动救助。两地检察院、妇联针对任某方一家实际困难,共同研究制定多元化救助方案,积极协调两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加以落实。一是为任某方办理低保和残疾证,落实按月补助政策;二是借助网络平台发动民间慈善捐助用于帮助任某方缴纳医疗费,联系医院减免其余拖欠款项;三是安排心理咨询师定期对任某方开展心理疏导和治疗,并对接社工组织为其提供长期关爱;四是为其子女减免学杂费,安排校内教职工进行结对帮扶。在此基础上,两地妇联将任某方一家整体纳入重点帮扶对象,发放爱心捐款,长期跟进关注其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后顾之忧;为使任某方有稳定收入来源,帮助其对接当地网上就业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住所附近公益岗位进行安置,同时结合其求职意愿,联系两家意向企业与任某方进行面对面交流,并就所需要职业技能进行初步指导培训,实现双向选择。
本案还受到全国人大代表、嘉兴市妇联副主席刘锐高度关注。刘锐代表通过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云上检察”网络平台获悉案件信息,主动联系检察机关,提出帮助任某方安装义肢的建议。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区残联、慈善总会等团体组织对接联系,在刘锐代表协调推动下,迅速落实爱心企业为任某方安装义肢并指导使用,同时提供后续身体康复治疗。
2023年以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与两地妇联多次开展回访,了解到任某方完成义肢安装后,已逐步恢复行动能力。目前,任某方正在对接合适岗位进行培训,还能按月收到低保和残疾人补助,生活已逐渐步入正轨。回访过程中,任某方还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写给刘锐代表的感谢信,表示今后将乐观面对生活,回馈各方关怀。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因案致残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跨省多元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南湖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救助人系外地户籍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两地检察机关、妇联组织联动救助,对遭受犯罪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进行重点救助,合力把握工作方向,制定救助方案,快速对接两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物质救济、低保补助、子女关爱、就业扶持、康复帮助等多种综合帮扶措施,并充分借助人大代表监督和支持力量,听取帮扶建议,协调落实义肢安装,帮助被救助人重拾生活信心。推动两地妇联将被救助人一家纳入重点帮扶对象,联合回访,长期跟进,进一步将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做深做实。
案例六
安徽徐某燕、吴某琴
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农村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府检联动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徐某燕,女,2005年7月出生;吴某琴,女,1983年8月出生。二人系母女关系,分别为汪某桃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及被害人徐某的妻子。
2021年10月14日,汪某桃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徽省无为市某村某超市路段行驶时,与迎面而来的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致徐某燕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桃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10月25日,无为市公安局对汪某桃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于2021年12月16日移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14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26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2年1月28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汪某桃赔偿徐某燕、吴某琴等人101.99万元。判决生效后,汪某桃未履行赔偿义务。2022年5月26日,因被执行人汪某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为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救助过程】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审查徐某燕、吴某琴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二人可能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同时,该院在根据检律协作机制走访某律所过程中,也收到律师移送的该妇女权益保障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遂决定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经主动上门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案发前,徐某燕系在校学生,吴某琴患哮喘多年,需长期服药,一直无法外出工作,徐某一家三口主要依靠徐某打工收入维持生活,案发后徐某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汪某桃仅支付了小部分医药费和丧葬费,无多余赔偿能力,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徐某燕作为未成年人,因案致重伤二级,需要长期接受康复治疗,且因突发不幸遭受心理创伤,一度患上抑郁症;吴某琴自身患有疾病,尚需照顾行动不便的女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急需救助。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燕、吴某琴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均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的重点救助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考虑到被救助人家庭的特别困难情形,为进一步提高救助效果,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安徽省救助困难妇女“皖风送暖”活动和“府检联动”机制,通过上下联动,加强与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沟通协作,对徐某燕、吴某琴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将吴某琴、徐某燕列为妇联的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并纳入慰问资金重点关注名单;二是针对徐某燕患有抑郁症、焦虑障碍的情况,妇联和教育部门共同安排专门心理疏导人员对其开展长期心理疏导,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三是多次走访徐某燕的主治医生,了解其康复治疗情况,在了解到其即便在痊愈后也可能影响未来正常生活这一情况后,通过与民政部门以及属地政府沟通协调,将徐某燕纳入农村低保政策对象,每月可领取政策补助;四是为了确保徐某燕能够在康复后继续上学,在征得其同意后,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多次前往其就读学校向其校长、班主任通报徐某燕病情进展情况并帮助办理休学手续。经多次协调和教育部门的推动,徐某燕在初步康复后顺利返校。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与妇联持续开展跟踪回访,了解到徐某燕的身体已逐渐康复,心结也慢慢打开,和母亲的生活也逐步恢复正常,正在积极努力学习。在回访中了解到,徐某燕已成功考取安徽某高校,已于2023年9月就读。她表示今后将好好学习本领,照顾好母亲,努力回报社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与妇联等组织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及未成年人开展上下联动多元综合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审查民事监督案件和检律协作走访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进行优先审查办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联合救助。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加强与妇联、民政及教育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有效机制,充分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践行了“一次救助 长期关怀”的理念,最大限度帮助被救助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引导母女二人走出人生低谷积极面对生活,取得了良好的救助效果,展现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
案例七
江西李某娟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困难妇女 线索移送 “司法救助+长期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娟,女,1991年7月出生,系李某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2022年11月10日,李某娟与李某永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22年11月19日,李某永因离婚琐事与李某娟发生口角,进而用斧头砍伤李某娟的头部、脸部和手部。经鉴定,李某娟伤情为重伤二级,有七级、八级伤残各1处,九级、十级伤残各2处。2022年11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以李某永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7日以李某永犯故意杀人罪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救助过程】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永故意伤害案中,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认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妇联等10家省直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相关规定,将被害人李某娟帮扶线索移送给丰城市妇联,与妇联共同开展走访调查及帮扶等工作。经两家单位联合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李某娟与李某永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永实施家暴且嗜赌,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李某永心生怨恨,砍杀李某娟致其重伤,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花费手术费20余万元,李某永仅支付10万元;李某娟后续康复仍需要巨额的手术费用;李某娟父亲李某东现年60岁,因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工作;母亲张某华现在家照顾李某娟,无经济收入。面对李某娟巨额的手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娟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市两级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李某娟发放司法救助金。针对李某娟家庭实际困难,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妇联联合到李某娟户籍所在地召开协调会,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一是丰城市妇联协调丰城市妇女儿童心理协会对李某娟及其母亲开展心理疏导;二是协调丰城市民政部门将李某娟纳入低保及困难群众慰问范围,每月可领取低保金,并为其申请临时救助金;三是协调丰城市残联为李某娟办理残疾证,每月可领取残疾人补贴;四是协同妇联组织持续加强与李某娟所在镇、村委会的联系,定期跟踪回访李某娟的生活情况,进一步做实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进行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真审查被害人家庭情况,发现救助线索后向妇联移送帮扶线索,与妇联联合走访调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被救助人遭受严重创伤,治疗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三级检察院对其进行联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妇联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多元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充分保障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八
河南张某香、王某欣
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农村困难失独老年妇女 联合救助 维权关爱 事心双解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香,女,1956年2月出生;王某欣,女,2010年1月出生。二人分别系吕某一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害人王某亮的母亲和女儿。
2022年12月7日,吕某一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某水泥厂区内时侧翻,致乘车人王某亮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经对吕某一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于2023年2月1日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2月17日,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香、王某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3年4月13日,龙安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吕某一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香、王某欣丧葬费等41325元。
【救助过程】
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吕某一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根据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安阳市妇联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龙安区妇联实地走访,查明了相关事实。张某香系农民,现年67岁,丈夫去世,仅有一子王某亮;王某欣现年13岁,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王某亮生活,现就读初中;被害人王某亮系张某香的唯一赡养人,案发后因王某亮去世,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吕某一与王某亮系同村村民,其打零工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案发后吕某一无业的妻子需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无赔偿能力。
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香系吕某一过失致人死亡案失去唯一赡养人的农村困难老年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遂加快审查、加快审批、加快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被救助人“救急解困”。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区两级妇联组织,整合资源,多元帮扶,为被救助人“纾难解忧”。一是联动化解促和谐。考虑到该案案发后两个家庭的成员皆为老弱妇幼,由于赔偿不到位双方结怨,两级检察机关及妇联组织主动作为,三次携带米面油和学习用品等入村到户,耐心开导、疏郁理气,促使双方解“心结”;同时紧盯矛盾源点,强化释法说理、促谈劝和,最终双方达成谅解化“事结”。二是联动协调强保障。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妇联分别走访协调相关单位,联系区卫健委为张某香申请并落实失独老人保障,帮助其家庭向区乡村振兴部门申报纳入易返贫监测对象范围,协调镇党委政府将其列为农村困难人群帮扶对象,在生活、医疗等方面享受扶持政策待遇。三是联动关爱护成长。安阳市妇联联系某爱心企业与王某欣结成对子,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慈善总会开展“检爱同行,共护花开”专项活动,为其发放慈善救助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红妈妈”爱心团队与王某欣“大手牵小手”,持续帮扶、持续关怀,呵护其健康成长。四是联动回访暖心田。安阳市妇联创新“五色家庭”管理法,将张某香家庭标为粉色,巾帼志愿服务队每月走访,登门问需;针对案发后张某香情绪低落、生活消极,王某欣内心敏感、脆弱焦虑等问题,两级检察机关及妇联组织多次联合回访,组织心理咨询师为祖孙二人提供心理疏导;督促王某欣母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每月探望并按时支付抚养费。通过多元救助帮扶,张某香逐渐走出丧子之痛,重拾生活信心;王某欣重树自信,安心就学。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失独老年妇女和儿童全过程联动救助、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快速审查、快速审批、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的急迫困难。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安阳市、区两级检察院与妇联组织深入走访慰问,联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协调职能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共同开展帮扶,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切实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增强困难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九
陕西董某花、何某琴
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联合救助 党建与业务融合 救助协作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董某花,女,1965年10月出生,系胡某虎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的妻子。
被救助人何某琴,女,1953年6月出生,系胡某虎交通肇事案另一被害人姚某忠的妻子。
2012年4月20日,胡某虎驾驶货车沿108国道行驶至陕西省大荔县汉村街道北十字路口时,因超载行驶,下坡过程中刹车制动器失灵,先后与前方行驶的三轮汽车、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碰撞,继而引发多车连撞的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明当场死亡、姚某忠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胡某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9月24日,大荔县人民法院以胡某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救助过程】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派驻村工作队在日常工作走访中,发现胡某虎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之妻董某花家庭困难,将该救助线索逐级上报至大荔县、渭南市、陕西省三级检察院。因刑事案件案发久远,三级检察院决定开展联合救助,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胡某虎交通肇事案,除造成王某明死亡外,同时造成何某琴的丈夫被害人姚某忠死亡。董某花和何某琴均系农村妇女,案发前王某明、姚某忠均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两个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家中老人的重担全部落在了董某花、何某琴两个妇女的肩上。董某花家庭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于2021年由政策保障托底脱贫。现董某花、何某琴两人年龄偏大,劳动能力较弱,生活陷入困顿。案发后,被告人无赔偿能力,后因病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多年未得到民事赔偿。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三级检察院审查认为,董某花家庭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本人系困难妇女;何某琴亦系困难妇女,二人均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分别向其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提升救助效果,促进解决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三级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联合开展多元化救助与帮扶工作,共同到董某花、何某琴的家中进行慰问,提供心理辅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并将困难妇女家庭纳入重点回访对象,定期到其家中跟踪回访,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状况,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困难,让被救助人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和检察关爱。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陕西省妇联以本案的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与社会救助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驻村工作队后续排查出的困难妇女儿童社会救助线索,陕西省妇联及时纳入特困妇女儿童紧急救助项目予以帮扶,推动联合救助协作机制走深走实。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驻村工作队在服务乡村振兴工作中发现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线索,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驻村工作队发现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线索后,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三级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协同妇联开展综合救助帮扶,定期开展回访,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以本案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与社会救助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合力帮扶困难妇女的责任担当。
案例十
新疆扫某汗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农村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扫某汗,女,1985年2月出生,系家庭暴力受害人。
扫某汗与阿某提于2014年12月登记结婚后,阿某提经常对扫某汗实施辱骂、殴打、凌辱人格等暴力虐待行为,致使扫某汗多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扫某汗的伤情构成轻伤。2022年1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公安局以阿某提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2022年11月9日,阿某提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以阿某提涉嫌虐待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12月2日,特克斯县公安局将阿某提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9日,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对阿某提提起公诉。2023年3月31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以阿某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救助过程】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阿某提虐待案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提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经调查核实,被害人扫某汗系孤儿,婚后与阿某提育有一儿一女,日常家庭开销全靠扫某汗通过零散务工维持;扫某汗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本人及其子女的精神状态每况愈下;由于缺乏生产资料和劳动技能,扫某汗缺少收入来源,还需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两级检察院审查认为,扫某汗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共同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通报特克斯县妇联、残联、民政局等单位,协调相关单位共同研究推进综合救助帮扶措施。一是县妇联将扫某汗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并依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为扫某汗及其子女提供了心理疏导;二是县残联为扫某汗办理了听力三级残疾证,申领残疾人生活补贴;三是县民政局将扫某汗及其子女从2023年1月起重新纳入低保范围,家庭每月可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向其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冬季爱心煤等物资;四是持续关注跟进扫某汗与阿某提的离婚诉讼相关情况,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还结合办案实际,向特克斯县妇联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联合县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委等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保障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对扫某汗定期开展跟踪回访,了解到其本人参加了技能培训班,学习了刺绣和糕点加工制作,两个孩子也逐渐开朗起来。为提升困难家庭“造血”能力,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还为扫某汗购买了缝纫机,支持其创业增收。扫某汗也表示,今后将积极乐观面对生活,培育好子女,努力回馈社会关怀。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加大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协同妇联、残联、民政局等部门开展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提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的燃眉之急。与妇联、残联、民政局等部门以及被救助人所在乡镇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心理疏导、办理残疾证落实残疾人补贴、重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多元化综合帮扶工作,有力提升了救助效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及会签工作意见的方式,强化能动履职,传递司法温度,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