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4 14:42:49 来源: sp20241124
【案情】朱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将该村50亩土地流转给于某经营,流转时间为11年,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双方约定,若村民委员会提前收回土地,按剩余种植年限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对于某进行赔偿。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于某将土地承包费全部支付给朱某。朱某离任后,村民委员会以朱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村民于某,侵害了村集体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朱某与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于某返还其占有的村集体土地50亩。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某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就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向于某发包村集体土地,亦未报当地政府批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朱某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于某向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占有的土地50亩,并按照公平原则,判令村民委员会以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向于某返还合同剩余土地经营年限4年的承包费8万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说法】法官介绍,案涉土地系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朱某未履行村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也未报当地政府同意,就擅自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因此无效。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个人的合同无效,对于规范村集体对外发包土地行为,切实维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25日 19 版)
(责编:牛镛、岳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