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途中出车祸致人重伤

发布时间:2024-11-25 00:16:00 来源: sp20241125

  法院判“好意同乘”司机减轻赔偿责任

  《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 通讯员李宇欣)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出车祸,一人伤重,谁来负责?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判决驾驶人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汪大伟、史金利和陈志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计划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考试当天,汪大伟开着租来的车,载着同学开往考场。然而,因驾驶不慎,途中车辆猛地撞向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由于伤重,陈志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此后又辗转多家医院继续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经鉴定,手术治疗后,他的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汪大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志认为,驾驶者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我当免费司机载同学,实属好意。”面对索赔,汪大伟认为,陈志伤势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事故当天,陈志坐在后排,一上车就自顾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才遭受重伤。

  那么,谁该为这次意外“买单”?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大伟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法院认为,《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汪大伟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在陈志受伤一事上,汪大伟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陈志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汪大伟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汪大伟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陈志因案涉人身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4.69万余元,扣除保险已理赔和汪大伟已垫付的部分,法院判定,汪大伟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汪大伟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