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无故拖欠服务费,怎么办?(律师信箱)

发布时间:2024-12-17 00:19:46 来源: sp20241217

曹律师:

  您好,我们是海外一家提供专业软件服务的公司。由于软件服务交付不同于实体产品,在我们过往的订单中常发生客户拖欠服务费的情况,甚至在提起诉讼并胜诉之后,发现有的客户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给我们的维权带来不便。

  近期,我们计划在中国开展软件服务业务,想咨询: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如何尽可能规避客户无故拖欠服务费。此外,如果发生客户拖欠服务费且起诉后对方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我们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某软件服务公司负责人  卢卡斯 

 

卢卡斯:

  您好!贵公司可通过设立定金或违约金的方式,来尽量规避客户无故拖欠服务费。关于在起诉后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问题,贵公司可考虑通过法院申请将相关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如何避免客户无故拖欠服务费

  软件、咨询等服务类产品的交付具有特殊性,一般采取预先收取费用的形式,要求客户提前支付服务费。如果确实无法预收费,建议贵公司考虑设立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定金或违约金,可在一定程度对客户起到约束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贵公司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可以和客户充分协商,在合同中对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以此督促客户按时支付服务费。需要注意的是,若贵公司和客户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在客户违约的情况下,贵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不可二者兼得。

  ■ 起诉后,对方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怎么办

  若发生客户无故拖欠服务费且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贵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欠款。贵公司作为外资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时产生的纠纷,属于涉外民事纠纷,中国人民法院对相关纠纷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

  贵公司起诉成功后,若发现对方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来支付服务费,建议贵公司可先到中国的“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为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相关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属于认缴出资,贵公司可以尝试向中国法院申请将该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直接要求该公司股东在认缴但未缴注册资金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对外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股东须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在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公司不具备偿债能力且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因此,您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未实缴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您也可以向未履行实缴义务的股东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为相关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以上方法均可以帮助贵公司在客户公司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追回欠款。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  强)

(责编:梁秋坪、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