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 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12-27 13:41:56 来源: sp20241227

人民网北京12月18日电 (黄盛)《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7日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加强用户权益保障。适应最新监管实践,《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据介绍,近年来,非银行支付业务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兴起而快速发展,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9月末,全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八成和一成,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在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旨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全周期监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防范支付风险;引导支付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其繁荣市场经济和便利人民生活等积极作用。

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发展的法治基础

当前,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8成和1成,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移动支付居世界领先水平,有效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推动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断开其与商业银行直接连接,督促大型支付平台企业支付业务整改,防范风险隐患,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一些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违规挪用用户资金,泄露或者不当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个别支付机构铤而走险,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等。

“出台《条例》,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治基础,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各方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上述负责人表示。

加强机构监管和穿透式监管

据介绍,为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相关业务进行了规范。

一是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条例》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控人、高管人员等准入条件,对其重大事项变更也实施许可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常态化退出机制。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强化风险管理。《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强化支付账户、备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压实支付机构用户尽职调查、风险监测等责任。

三是加强用户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明确信息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关要求;要求支付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四是依法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有关支付机构实施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明确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另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方式,向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解读《条例》,使有关各方充分知晓和掌握《条例》内容,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做好贯彻落,细化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新旧业务类型衔接过渡规定等,进一步规范许可、处罚等程序,落实好“清单式”审批,严格依法行政;抓紧完善《条例》其他配套文件,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

(责编:乔业琼、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