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8 04:51:38 来源: sp20241228
张律师:
我们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去年初登记成立。我们了解到,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近期已经生效,故想咨询:作为外资企业,我们有哪些需要关注的?
北京读者 李奥纳
李奥纳先生:
您好!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修订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适应了新时代的经济发展需求,拓展了公司治理的自治空间,有利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贵公司作为在华注册成立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的施行将对贵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建议贵公司关注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和文件、注册资本和出资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合规运营和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公司章程和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性文件,新公司法的变动对公司章程影响重大。贵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建议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可能包括公司治理事项、董事会成员及股东的权利和责任、清算和注销等相关规则。
在公司文件方面,建议贵公司特别注意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的更新。
出资证明书:参考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贵公司应更新出资证明书,明确表明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股东名册:参考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贵公司应更新股东名册,明确每位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日期,以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 注册资本和出资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期限并无时间限制,修订后的公司法则确保了公司出资责任的明确化,提高了股东的财务责任,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贵公司登记成立于去年初,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须关注在华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注册资本是否缴足;若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按照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 公司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式。
职工权益保护是一大亮点。新公司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规定。贵公司作为外资企业,需要注意新公司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需要强调的是,新公司法在职工代表安排规定方面有所突破,在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扩大了职工代表董事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转向“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标准。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贵公司作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若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那么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此外,新公司法还增加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贵公司需确保这些人员能够承担更严格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激励机制。
■ 律师提醒
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公司法的施行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如取消一人公司的层级限制等新变化,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与此同时,新公司法也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运营和投资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贵公司须仔细研究新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调整在中国的投资策略和治理结构,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此外,贵公司还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海旻)
(责编:岳弘彬、牛镛)